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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 27 十一月 2013 16:15

[公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質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灣大學理學院地質科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

民國87年6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9年1月17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27日95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6月26日95學年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6月28日95學年第2學期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0月2日第2495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民國97年1月18日96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2月27日96學年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3月18日第2517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民國102年5月7日第276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0月19日102學年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職掌為審議本系教師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教授之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暨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並依教師職級分別評審下列職級之案件:

一、 教授職級:由本系全體專任教授評審之。

二、 副教授職級:由本系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評審之。

三、 助理教授級: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評審之。

四、 講師級: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評審之。

但不續聘、停聘、解聘之評審委員會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均由系主任召開並為會議主席。該學年度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與休假期間之教師,不得擔任委員。

 

第四條    本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對教師聘任、升等之審查,採無記名投票,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且達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通過,本系始向院方推薦。其他議案除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者外,需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為決議。但教師之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五條    本會出席委員須全程參與開會,否則不得參與表決。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之。議案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六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和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對未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升等申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說明不通過之理由;升等申請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委員會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行迴避。未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